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农**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海**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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