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中**附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天**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医疗费用400000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可以先行支付医疗费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患血友病住院治疗并急需医疗费,但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符合申请先于执行的相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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