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鼎**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有限公司、中铁**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鼎**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74元,由原告河北**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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