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丰**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丽*初字第6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昆山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443.52元及利息228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无人经营,银行无大额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丽*初字第6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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