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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鼎**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天**责任公司、中铁六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鼎**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责任公司、中铁六局**有限公司、中铁**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鼎**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9元,由原告河北**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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