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诺**限公司诉被告佰富圣光(天津**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邹*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鲁**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辆厂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建*应用技术开发服务部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阚**与闫双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汇**询有限公司与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鼎**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天**责任公司、中铁六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