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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汇**询有限公司与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7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胡**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天津汇**询有限公司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至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丽区,故东**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应按原审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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