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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丽*初字第54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5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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