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阚**与闫双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诉被告闫双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阚**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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