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粟*申请天津贻**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粟*申请被申请人天津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贻**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天津乾**限公司为清算组。2015年6月24日天津乾**限公司出具清算报告,结论为贻**公司账目记载混乱且会计凭证及附件缺失严重,清算组认为贻**公司目前的财务帐册状况无法出具清算报告,无法进行全面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无法对贻**公司进行全面清算,故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但申请人可以另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被申请人天津贻**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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