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岳**、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王**、岳**及第三人天津市北**街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尚未向第三人天津市北**街委员会送达诉状副本前,原告朱**于二○一六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