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王**、岳**及第三人天津市北**街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尚未向第三人天津市北**街委员会送达诉状副本前,原告朱**于二○一六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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