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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中**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天津中**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天津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之间的纠纷,王**系以中**司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中**司的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在2014年12月未通过验收,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因此王**以中**司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那么导致前述事实发生的原因,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亦直接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但是,原审法院并未查清该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2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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