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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简会芳,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1998年,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朱**,现年6岁,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被告个性很强,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打架,双方的感情开始变化,彼此冷漠,分床睡觉,没有语言沟通,最终分居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也多次协商离婚,但终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朱**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很好。被告相信能够解决双方目前存在的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原告同学的姐姐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女朱**。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已分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双方更应懂得珍惜感情。而生活没有一帆风顺,夫妻生活和家庭生活也是一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摩擦,但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处理,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所以法庭给双方自行解决矛盾的机会,希望双方互相恩爱,继续共同生活。如果双方确实无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协商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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