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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书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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