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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深圳汇**限公司、赛百味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不服天津**级法院(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上漏列诉讼主体孙炜,实体上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天津**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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