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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意**限公司,LudovicoOdiern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意**限公司与上诉人LUDOVICOODIERN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滨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津意**限公司、LUDOVICOODIERNA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意**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与上诉人LUDOVICOODIERNA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天津意**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司)系由天津天**限公司与EUSEBIIMPIANTIS.R.L(即意**公司)共同出资设立。LUDOVICOODIERNA自2008年2月起受意**公司委派到意**司工作,双方于2011年2月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合同约定LUDOVICOODIERNA岗位为总经理,工作职责为领导公司全体员工完成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0元。2012年12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LUDOVICOODIERNA职务为总经理,工资标准为每月14270元。2013年4月22日,意**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免除LUDOVICOODIERNA的总经理职务。2013年6月25日,意**司向LUDOVICOODIERNA发出邮件,通知LUDOVICOODIERNA依据董事会决议,其已经被免除总经理的职务,并通知其于2013年6月27日之前到公司商谈新的职务和工作安排。2013年6月27日,双方就LUDOVICOODIERNA工作岗位的变动进行协商,意**司拟邀请LUDOVICOODIERNA担任国际部部长一职,主要负责中国区域以外的销售、采购、咨询服务等工作,LUDOVICOODIERNA对此安排并不同意,且其后亦未到意**司上班。2013年7月17日,意**司向LUDOVICOODIERNA发出要求其于2013年7月18日上午8点15分准时到公司签到上班的邮件。同日,LUDOVICOODIERNA回复邮件称将于2013年7月29日返回意大利。2013年7月29日,LUDOVICOODIERNA返回意大利,并将使用的汽车、公寓钥匙交还单位。

再查,意**司根据LUDOVICOODIERNA的出勤情况核算了LUDOVICOODIERNA2013年7月工资,该月实发工资为38.4元。2012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

另查,LUDOVICOODIERNA持有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为意**司,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8日。

双方因经济补偿等事宜发生劳动争议纠纷,LUDOVICOODIERNA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一、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2013年7月拖欠的工资差额14231.6元;二、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拖欠的工资71350元;三、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1350元;四、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五、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1395.4元;六、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医疗补助费85620元;七、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2012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补偿26244元;八、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2013年7月至12月交通补贴20800元;九、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2013年10月至11月往返意大利机票12000元;十、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6970元;十一、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应签未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27990元。该委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15)第7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2013年7月1日至11月28日工资共计70163.44元;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9696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意**司支付LUDOVICOODIERNA2013年11月15日至28日的冬季取暖补贴39.08元;四、驳回LUDOVICOODIERNA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意**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意**司与LUDOVICOODIERNA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意**司不承担为LUDOVICOODIERNA支付70163.44元工资和69696元经济补偿的责任;3、判令意**司不承担为LUDOVICOODIERNA支付39.08元冬季取暖补贴的责任;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LUDOVICOODIERNA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因劳动者具有外国国籍而属于涉外用工关系。本案LUDOVICOODIERNA为意大利国籍,持有有效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许可证件,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的劳动权利,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本案意**司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双方均确认LUDOVICOODIERNA自2008年2月起在意**司工作,并担任总经理职务,其后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法院确认双方自2008年2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于意**司所称双方并无劳动关系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此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意**司经董事会决议免除LUDOVICOODIERNA的总经理职务,后双方就将LUDOVICOODIERNA职务变更为国际合作部部长进行协商未果,LUDOVICOODIERNA自2013年7月后既未接受意**司的工作安排,也未再到意**司工作,意**司亦停止支付LUDOVICOODIERNA工资,应视为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意**司应支付LUDOVICOODIERNA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约定LUDOVICOODIERNA工资为每月14270元,超过2012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应以2012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11616元为基数。LUDOVICOODIERNA自2008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在意**司处工作,双方对工作年限折合为6个月均无异议,故意**司应支付LUDOVICOODIERNA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9696元。因LUDOVICOODIERNA自2013年7月后并未到意**司工作,意**司依据LUDOVICOODIERNA出勤情况已经对7月份工资进行发放,其再行要求意**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11月28日工资差额及2013年11月15日至28日期间冬季取暖补贴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动部、**安部、**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天津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LUDOVICOODIERNA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696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意**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LUDOVICOODIERN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天津意**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天津意**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意**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费用由LUDOVICOODIERNA承担。理由为: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LUDOVICOODIERNA与意**司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关系,意**司系受意大利股东委托支付工资,LUDOVICOODIERNA与意**司股东意大利方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意**司董事会有对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职权,意**司愿意在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继续合作,但LUDOVICOODIERNA拒绝,故不应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意**司股东意大利方已经对LUDOVICOODIERNA进行经济补偿,故意**司不应再支付。

对意**司的上诉请求,LUDOVICOODIERNA答辩认为,不同意意**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意**司的上诉请求,坚持劳动者的上诉意见。

上诉人LUDOVICOODIERNA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意**司支付70163.44元和39.08元冬季取暖补贴。理由为:LUDOVICOODIERNA在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仍处理相关工作邮件,提供劳动,意**司应支付报酬。意**司免去LUDOVICOODIERNA总经理职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并未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意**司应承担由此给LUDOVICOODIERNA造成的损失。

对LUDOVICOODIERNA的上诉请求,意**司答辩认为,不同意LUDOVICOODIERNA的上诉请求,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退一步讲,意**司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愿意按原条件继续合作,因LUDOVICOODIERNA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坚持意**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LUDOVICOODIERNA是持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效证件而在中国工作的人员,与中国公民同样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的劳动合同,意**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对这两份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意**司、LUDOVICOODIERNA双方均确认LUDOVICOODIERNA自2008年2月份开始在意**司工作,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之间自2008年2月份开始建立了劳动合同,至2013年7月份LUDOVICOODIERNA离开意**司,未到意**司工作,亦未接受意**司的工作安排,故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间自2008年2月份至2013年7月份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就LUDOVICOODIERNA的职务、工作的变化等等有分歧和争议,双方在没有达成合议的情况下,意**司在2013年7月份停止向LUDOVICOODIERNA发放工资,LUDOVICOODIERNA亦未到意**司工作,应视为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向LUDOVICOODIERNA支付必要的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原审计算未69696元标准并无不当。意**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LUDOVICOODIERNA的上诉主张,LUDOVICOODIERNA于2013年7月之后离开了意**司,没有到意**司从事必要的劳动,其主张继续通过电子邮件工作,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未支持LUDOVICOODIERNA主张的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的冬季采暖补贴,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备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LUDOVICOODIERNA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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