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杨*全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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