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保军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