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诉被告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其不是本案雨伞的购买人,不应当作为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