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自**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铁厂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铁厂的撤回反诉申请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铁厂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5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自**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