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蔡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蔡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佳,被告蔡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蔡**。婚后被告不理家事,外出打牌,脾气暴躁,原告与之无法沟通,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因担心离婚对孩子造成负担,一直忍气吞声,现女儿已经成年,双方一直分居,无法共同生活。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属实。被告并未外出打牌,也注意处理家事,原告父母住院被告一直在医院照顾,双方是曾有过争吵,但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蔡**,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并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本院以(2014)南民初字第72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请。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理由与上次诉讼并无变化,并称在上次判决后双方仍旧处于分居状态,被告没有任何和好表示及行为。被告对原告所述感情破裂和离婚理由均不予认可,并称双方结婚三十余年,相濡以沫,原告及孩子均有疾病,需要被告照顾;虽经两次诉讼,但双方并无实质矛盾,仍有和好希望。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三十余年并育有一女,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被告积极表达了照顾原告及子女的希望,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