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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与天津海**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海**限公司、第三人中冶**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通建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905号房屋已于2015年4月14日被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执字第0377号查封;又于2015年4月23日被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执字第98-105、0220-0221、0222-0228号查封;又于2015年5月4日被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执保字第0022号查封。又于2015年8月27日被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执保字第0080号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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