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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自然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自然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自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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