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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付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8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原、被告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对原告父母充满恨意,同时好逸恶劳,正常的家务劳动都由原告一人承担。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对原告还存有希望。现婚生子三岁多,希望继续维系这段婚姻,不希望家庭解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子名李**。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5年12月1日分居。2015年12月3日,原告将婚住房门锁更换。本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处理生活中产生的分歧。希望原告念及夫妻感情,慎重考虑婚姻失败对家庭以及年幼的孩子所带来的的负面影响,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另,原告主张离婚事由并不充分,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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