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天津海**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天津**业公司与天津市**销售中心、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蔡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名**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冯**、冯*×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二**限公司与天津宇**有限公司、中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自然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王**、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温州中**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