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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