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韩**、张*、张*诉被告天津新**限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韩**、张*、张*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韩**、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0元,四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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