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中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睿之腾**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付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津睿之腾**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销售合同关系。2013年10月4日,被告购买原告销售的THQ-50C焊丝15吨、THM-43A埋弧焊丝5吨,被告于当日收货。2013年10月8日,双方就此次销售补签合同,总价款及运费共计1403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运费,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焊材款及运费140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送货单1份。证明原告履行了为被告供货的事实且经被告盖章确认。

2、《销售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约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及运费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有限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均可作为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0月4日以送货方式向被告交付THQ-50C1.2焊丝15吨、THM-43A5.0埋弧焊丝5吨,被告签收货物并在送货单上盖章确认前述收货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8日补签《销售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分别为:THQ-50C1.2焊丝15吨,单价7100元/吨,价款106500元;THM-43A5.0埋弧焊丝5吨,单价6320元/吨,价款31600元;运费2200元;合计金额140300元。货物交付方式为送货,送货地点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开发区(原老酒厂院内)。结算方式为电汇、货到后付款。并约定了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被告收货后未给付原告相应货款及运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送货后,被告签收并盖章确认,且在被告收货后,双方补签了《销售合同》,送货单和《销售合同》能够相互印证,确认原告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及被告应履行给付原告货款及运费的义务。原告完成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及运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睿之腾**限公司货款及运费共计1403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元,由被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