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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英**有限公司与天津塔**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英莲帮供应**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实际经营地点为天**发区第三大街财富星座A-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天**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区审判区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河北区辰纬路1号(辰*创意产业园C座209室),实际办公地为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财富星座A-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关系。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市河北区,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河**法院对此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天**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区审判区审理。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区审判区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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