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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与被告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诉称,我与被告因工作均忙,感情沟通较少,且因性格差异较大为琐事发生过矛盾。近年来,为生育子女问题矛盾加剧,无法调和,难以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迟**辩称,原告所述我们因工作忙沟通少及为生育问题矛盾加剧不属实。虽然我们没有孩子,但也没有为此争吵。即使我们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也没有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于2007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均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书证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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