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龙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天津分公司货款4489699.55元、价格上浮款49180.3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63310.06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股权登记信息。其查封的财产已经被我院另案评估处理中。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