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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高**及委托代理人边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左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潘**。××××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潘*X。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及价值观不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与公婆关系不睦,还经常动手殴打原告母亲。原告因此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答应改正并给原告母亲赔礼道歉。原告考虑孩子年幼,便一直忍让。但被告一直不思悔改,久而久之,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潘**、潘*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的陈述并不是事实,通过多年共同生活,被告感觉原告性格比较暴躁,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对于原告陈述的被告殴打原告母亲之事,当时是被告为了管教孩子,原告母亲介入,双方发生些口角,原告母亲打了被告,而且还咬了被告,根本就不存在被告殴打原告母亲的事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潘**,××××年××月××日生育次女潘三X。原、被告因性格差异,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也曾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事件,近期,双方因故再次发生矛盾,现双方仍在一起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加强理解和沟通,彼此应互相信任,不应无端猜忌。原、被告结婚已经十余年,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育有二个女儿。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在遇到问题时,应当妥善协商解决。虽然双方因家庭的琐事发生过吵打,产生一些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如能加强理解沟通,彼此珍惜和尊重对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要求与被告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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