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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东晓、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被告渐渐表现出其个性,对原告不尊重不信任,遇事斤斤计较,尤其在生孩子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打,被告对原告亲属有意见,还用“吃药”威胁原告,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于2015年8月谈好协议离婚,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后被告又反悔,无奈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张**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被告对原告亲属有意见用吃药威胁原告及双方曾协议离婚的情况均不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在生活中有争吵不可避免,但双方没到离婚的地步。双方育有一女,孩子需要父母的关爱,双方经常带孩子出去游玩,被告在2014年年底或2015年1月曾做过人工流产手术,双方感情牢固,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张若溪,现随被告共同生活。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双方夫妻感情不合,感情破裂,2015年8月10日或11日左右,原、被告协商好离婚的事,被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回来三次,但没有在家居住。被告陈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结婚时婚房没有下来,经常住在被告母亲家,2015年8月并未吵架,原告将被告和孩子送到被告娘家居住,之后被告曾回去过四五次,有时拿东西,有时在家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应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偶有矛盾发生在所难免,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被告否认,原告对其主张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能珍惜彼此多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建立起的家庭,互敬互爱,相互信任、相互包容、互相体谅,共同经营家庭,夫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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