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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