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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与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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