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赔偿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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