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957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四**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195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