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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曹**与河北**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刘*与被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纠纷一案,被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被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部门,按照级别管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动送至石家**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被告是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级别管辖,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石家**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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