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上饶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已达成一致,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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