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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因左膝后交叉韧带扭伤,腿内有一颗固定螺丝需要取出,2013年2月28日就医入住天**民医院,实施前后交叉韧带重建手术,3月11日出院,出院后,原告下肢继续佩戴支具,每天进行康复训练。训练一年后,左膝不能大角度弯曲,无法蹲下,长期疼痛,随后逐渐加重。原告找该医院要求对此现象给与诊断治疗,该医院经会诊后,认定术后韧带粘连是常见现象。但医院在术前并没有书面或口头告知这一现象,属于蓄意欺骗。因为原告术前可以正常下蹲,术后却不能正常下蹲,给原告人身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335.98元,营养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贴72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50元,康复费10000元,共计67505.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天**民医院辩称,原告所述医疗行为已经过区、市两级医疗鉴定,结果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所诉损害系原发病所致与被告诊疗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其他医院多次就诊治疗,于2013年2月28日到被告**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2.左侧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3.左膝骨关节炎。2013年3月6日在被告医院做了“左膝关节镜下前后交叉韧带重建术”,2013年3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2.左侧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3.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4.左膝骨关节炎。原告认为术后训练半年未能达到满意效果,医院术前没有告知术后粘连,造成原告现在腿不能伸直,也蜷不上,长期疼痛。

原告曾于2015年3月27日向天津**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15年1月20日向天**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亦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医疗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但不同意垫付鉴定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病例及天津医鉴(2015)0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材料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因原告诊疗过程已经两级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现原告坚持主张被告对其诊疗行为有过错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但原告拒不交纳鉴定费无法启动鉴定程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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