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城东造船和海洋**公司与“BOSPORUS”轮船舶所有人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城东造船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称,2013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建造”BOSPORUS”轮。在申请人依约完成该船舶的建造后,被申请人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船,致使该轮直至2016年2月11日才完成交付。被申请人的迟延接收船舶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由于涉案债务至今仍未清偿,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BOSPORUS”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数额为4000000美元的可靠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城东造船和海洋工程有**(SungdongShipbuilding&MarineEngineeringCo.,Ltd.)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BOSPORUS”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4000000美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扣押船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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