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装有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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