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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及其辩护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位××承包中铁十**程有限公司的天津市津保铁路北辰、东丽段承台和墩身工程,并掌管施工队51名工人的工资卡负责按月进行工资发放,后位××将2015年3月、4月的工资共计46.312万元转移后逃匿。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提出对被告人位××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位××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位××承包中铁十**程有限公司的天津市津保铁路北辰、东丽段桩基钢筋笼、承台及下部结构工程,并与被害人苏**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由苏**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位××掌管工人的工资卡,每月从中抽取12%的管理费后再将工资发放给工人。2015年6月12日,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将2015年3月、4月共计51名工人的工资共计48.312万元打入工资卡内,后被告人位××将该笔款项转移并逃匿。2015年10月13日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经多次催要,位××仍未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位××已支付了被拖欠的工资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劳务承包合同、限期整改指令书、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天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位××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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