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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足,草率结婚,导致两人婚后发生各种矛盾。被告对金钱十分看重,对于原告的陪嫁问题耿耿于怀,并对原告的家人不敬。后被告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将原告打伤致其流产。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自己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多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自己也没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原告流产被告并不知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微信记录,证明原、被告争吵的内容;3、照片一张,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双方结婚的时间较短;2、协议书,证明双方婚前购买房屋的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1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同年10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11日,双方因原告陪嫁多少的问题发生矛盾,原告遂回娘家居住。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将自己打伤,造成自己在11月18日流产,被告表示自己没有打伤原告,流产的事自己并不知情。本案虽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相识四年,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慎重、冷静的考虑婚姻问题。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本着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原则,遇事应静心思考及时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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