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鼎**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4元减半收取8072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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