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冯**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台儿庄路5号2门114号,但二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天津市**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二被告现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天澔园5-1-601居住。二被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其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的户籍从2006年10月8日已由公安和**派出所迁入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祈和新苑3-3-601所在的公安河**派出所。经询原告意见,其表示对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同意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综上,二被告的住所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和平区,但二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无法证实其在现居地已经居住满一年,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二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依据。所以,本案应由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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