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郭及第三人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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