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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郭及第三人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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