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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与天**电视台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卿**与被告被告天**电视台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卿*灿诉称,2012年10月被告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和我一起到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将我的档案转移到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手续。当时**保局工作人员提出我的档案材料不全,要求退回补齐材料。之后,被告答复一周左右补齐。但时至今日,已经等了三年有余,没有任何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把原告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辩称

被告**电视台辩称,我方同意配合原告将档案转移到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之前没有完成转移手续是原告的过错,与我方无关。关于原告档案不齐的问题,仅是影响原告的工龄审定,不影响档案转出。其档案没有转出的原因系原告未配合和平区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天津**视局下属的广播艺术团工作人员,天津**视局的性质为事业单位。1992年原告出国,未再工作。被告称1992年原告出国后,天津**视局对原告按自动离职作出处理决定。2002年至2011年期间,天津**视局经过几次分立与合并,现已经分立为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和被告两个独立单位。天津**视局遗留的人员人事档案(包括原告在内)暂存在被告人力资源部保管。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的案件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卿文灿的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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