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亚海运株式会社与甘肃**有限公司、常**、刘*、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兴亚海运株式会社与被告甘**有限公司、常**、刘*、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欧**、人民陪审员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天津**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有限公司、常**、刘*、鲁**、天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有限公司、常**、刘*、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兴亚海运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兴亚海运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甘肃**有限公司、常**、刘*、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685元由原告兴亚海运株式会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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