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9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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