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郑**、刘*,被上诉人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3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